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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翠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执行人:张翠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张翠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七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执字第142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