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垂宇与王陟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垂宇,王陟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98号原告孟垂宇,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王陟荛,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孟垂宇与被告王陟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王陟荛个人工资账户冻结,现此案已调解结案,被告要求解除冻结其个人结算账户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陟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