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孙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孙淑杰,女。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未交),执行费12327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庄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