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欧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我与被告欧某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储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