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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李新岗、陕西省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李新岗,陕西省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吕裕成,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农民,系桂KV2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所有人。原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11482-1。系桂KV21**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名义)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吕冠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裕成,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219975-7。负责人任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239956-4。负责人原兴龙,经理。被告李新岗,男,生于1983年10月26日,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农民,系陕EA2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所有人。被告陕西省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5455-1。系陕EA21**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名义)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万平,经理。被告申文亚,女,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农民。系陕EA28**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陕EA28**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董小刚之妻。委托代理人曹兴民,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14867-1。负责人李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李新岗、陕西省大荔县万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吕裕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程良芳人民陪审员  邱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