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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文平与被执行人邵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平,邵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平。被执行人邵火林。申请执行人胡文平与被执行人邵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文平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火林无房产记录、无银行账户资金。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文平与被执行人邵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0828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