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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思宝与被执行人牟廷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侯思宝,男。被执行人牟廷奎,男。申请执行人侯思宝与被执行人牟廷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5日,本院以(2013)南民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牟廷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35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变更执行措施,需解除对该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牟廷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3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