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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与于国新、丛艳红、韩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于国新,丛艳红,韩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9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瑞军,行长。被执行人于国新,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丛艳红,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韩雪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依据我院(2014)松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国新、丛艳红、韩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应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