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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肖霖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0号罪犯王肖霖,又名王小林。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了(2008)洪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肖霖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肖霖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分;劳动改造方面,安排从事楼道值班的劳动工种,能够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肖霖的刑期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肖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肖霖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