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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士成与杨树全、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成,杨树全,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陈士成。被告杨树全。被告李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成与被告杨树全、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媛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媛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陈士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士成撤回对被告李媛媛的起诉。审判员  贾树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威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