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立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被告付万友、被告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良,付万友,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立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建良,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付万友,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被告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乌奇路。法定代表人付万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良与被告付万友、被告昌吉州玉丰源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付万友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万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被告付万友基于双方调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付万友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