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陈丹丹与被执行人韩瑞峰、韩志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丹,韩瑞峰,韩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被执行人韩瑞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被执行人韩志民,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申请执行陈丹丹与被执行人韩瑞峰、韩志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确字第3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被执行人除工资以外无其他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1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