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彦波与杨慧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被反诉人):王艳波,农民。被告(反诉人):杨慧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波(被反诉人)与被告杨慧娟(反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人杨慧娟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波(被反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反诉人)杨慧娟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反诉人杨慧娟撤回反诉。二、原告王艳波诉被告杨慧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被反诉人)王艳波承担。案件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人)杨慧娟承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王金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