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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金广与王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广,王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王金广,男。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广诉被告王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广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广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