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金广与王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广,王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王金广,男。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广诉被告王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广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广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