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51-1号原告:福建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早治,总经理。被告:刘浩,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福建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