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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男,48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洪涛,男,41岁,汉族,公务员。申请人刘立新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申请诉前保全被执行人王洪涛名下的揽胜运动轿车,车牌号为京N*****;宝马轿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京NUQ5**、京N38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涛名下的揽胜运动轿车车牌号为京N*****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赵志和审判员  韩长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