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男,48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洪涛,男,41岁,汉族,公务员。申请人刘立新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申请诉前保全被执行人王洪涛名下的揽胜运动轿车,车牌号为京N*****;宝马轿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京NUQ5**、京N38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涛名下的揽胜运动轿车车牌号为京N*****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赵志和审判员 韩长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