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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利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利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允贤,高鹤新,章高尧,关秋莺,章积锦,黄如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代表人詹惠妹,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允贤,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高尧,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允贤,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高鹤新,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章高尧,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关秋莺,女,1973年12月2日出��,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章积锦,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如星,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被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利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允贤、高鹤新、章高尧、关秋莺、章积锦、黄如星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