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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程婧与陈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婧,陈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程婧,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丁,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婧与被告陈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婧的委托代理人周传法、朱敏敏,被告陈猛的委托代理人王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婧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新购奥迪A4L轿车一辆,于2014年元月份支付了1200元到被告的店中给车贴防薄膜。贴膜后,原告发现不仅膜没有贴好(有明显的胶水以及气泡和划痕),反而还将右后门的内饰板烫坏。原告随后找被告交涉,被告承认以上事实,并请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服务机会,重新贴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听信了被告的承诺,同意被告返工,谁知完工后原告去提车时,发现不仅贴膜依旧,反而又将车子的左后门内饰板、右前门内饰板、右前门柜上饰板烫坏,副驾驶真皮座椅被划伤。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将车送交奥迪4S店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被告仅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以致成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损坏的物品恢复原状;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猛辩称:1、原告将陈猛作为被告不适格,应当以工商登记的字号为主体。2、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原状是怎样不清楚,贴膜也无法恢复原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在第一次发现车有损坏的情况下,第二次又没有检查不符合常理,原告称的五处损坏,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被告违法行为的举证,证人证言是事后看到的,原告也称贴膜的过错没有看到,车辆副驾驶的座椅磨损与贴膜无关,原告在提车后一两星期才发现,不能排除是原告或他人有意无意的行为导致的,且原告自己也因一些使用不当导致贴膜出现气泡。4、经现场勘察,原告的车辆所谓的损坏都是线性痕迹,烤枪进不去。5、原告不能按照4S店的报价表要求恢复原状。6、本案案情复杂,原告证据不足,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月,程婧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同年12月12日,程婧办理车辆登记手续。12月24日左右,程婧将车辆交至原经营业主为陈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清风车影汽车服务部给车辆贴防爆膜。该服务部将车辆给程婧,程婧认为贴膜有气泡及内饰板有一处烫伤,遂与该服务部协商处理,长期为该服务部打理生意的陈猛母亲孟丽娟同意进行修复,修复完毕后,2014年1月15日,孟丽娟将该车交给程婧。在交车后不久,程婧发现该车在左前门内饰板、左后门内饰板、右前门柜上饰板有三处烫伤痕迹等情况,遂程婧与孟丽娟协商处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程婧提交的行驶证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手机短信记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庭审笔录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猛是否有侵害行为。孟丽娟(133××××4730)与程婧来往手机短信(2015年1月15日18:36,载明“小美女,真实抱歉,让你心情如此糟糕,我送小伙子回去看他流泪我又不忍心再讲他,他昨天真的是很认真的做事,可能经验不足,在4S店作销售手艺也生了,反正让你闹心我就是不对,尽量不开那车吧。注意安全,保护身体,姐对不起啦”。陶萍的证言反映在2014年1月15日,孟丽娟对服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批评,也谈到了赔偿事宜,并在现场发现车内有三处痕迹。朱志娟的证言反映在2015年1月15日后程婧与孟丽娟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朱志娟曾提出赔偿程婧5000元,朱志娟代赔1500元,孟丽娟赔偿3500元,因程婧未同意导致未协商一致。加之陈猛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表示给汽车贴膜要使用烤枪,及程婧为2013年12月4日新购买的车辆进行装潢等情况。综合认定陈猛经营的服务部工作人员在给程婧车进行装潢时造成了车内的三处烫伤。而其工作人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当有陈猛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是在2015年2月4开始施行,而本案原告在2015年1月13日已经起诉,并在同日缴纳了诉讼费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告可按照原法律规定起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陈猛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至于程婧主张的副驾驶座椅的划伤没有充足证明与陈猛的工作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汽车贴膜要求恢复原状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内对程婧所有的皖E×××××号汽车受损部位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用25元(减半收取),由陈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霄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