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庆芳、张军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庆芳,女。被执行人张军友,男。被执行人黄孝正,男。被执行人薛芳,女。被执行人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滕州市杏花村市场5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商初字第2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瑞生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