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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刘福祥。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祥与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祥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