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继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冯斌。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定亲,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冯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偶有口角。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子女,婚后虽偶有口角,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解互谅,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