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红峰与杨白香、谢水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白香,夏红峰,谢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白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红峰。委托代理人杨晓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水林。杨白香因与夏红峰、谢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吴民再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3月,原审原告夏红峰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12月30日,原审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其借款人民币1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但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谢水林、杨白香夫妻催讨,但至今仍未归还。因上述所借之款在谢水林、杨白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谢水林、杨白香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谢水林辩称,希望协商解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夏红峰委托代理人与谢水林(其又为杨白香委托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2011)吴民调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夏红峰申请执行,2011年9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登记在谢水林、杨白香名下的坐落在苏州市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29平方米)进行拍卖,最终以42万元拍卖成交。扣除执行款项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余款退回了谢水林。杨白香申请再审称,其虽与谢水林是夫妻,但自2006年夫妻关系破裂就搬离了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直至该房屋被法院拍卖才知有本案诉讼。其不知夏红峰与谢水林有借贷关系,该款项也未用于其家庭生活和经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其到场的情况下,仅凭授权委托书制作调解书,在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是错误的。要求撤销(2011)吴民调初字第20号调解书,并将坐落于苏州市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夏红峰辩称,其是做民间借贷的,在报纸登广告后,谢水林找上门来借钱。自2010年7月起谢水林陆续向其借款,约定月息2分。至同年12月30日,经与谢水林对帐,谢水林确认结欠其19万元。因该借款发生在谢水林与杨白香婚姻存续期间,故杨白香应承担还款责任。被申请人谢水林未作答辩。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吴民申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夏红峰的丈夫周云对外做民间借贷,以夏红峰名义与谢水林发生借贷关系。2011年3月25日,夏红峰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在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谢水林、杨白香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谢水林、杨白香向夏红峰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天,夏红峰委托代理人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谢水林、杨白香归还借款19万元,同时谢水林提供了其与杨白香的结婚登记证、杨白香身份证复印件及杨白香委托其作为本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夏红峰为证明其与谢水林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供了其与谢水林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谢水林于2010年12月30日向夏红峰借款19万元,借期2个月,逾期不还双方同意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诉讼。在该借款协议夏红峰、谢水林签名的右下方,谢水林还注明“上述借款已经收到”。随后,夏红峰委托代理人及谢水林参加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当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内容为“(一)谢水林、杨白香于2011年3月31日前归还夏红峰借款人民币19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50元,由谢水林、杨白香负担”的(2011)吴民调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夏红峰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对登记在谢水林、杨白香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29平方米)进行拍卖,最终以42万元拍卖成交。扣除执行款项后将余款退付了谢水林。再查明,杨白香与谢水林于2000年间相识恋爱,2001年12月生育儿子谢俊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苏州市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该房为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谢水林,同住家庭人员为杨白香、谢俊华。2010年9月17日,杨白香、谢水林、谢俊华一家三口户籍迁至苏州市姑苏区财神弄X号西门XXX室。2011年1月14日,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以房改房价格用谢水林名义购买并过户至谢水林、杨白香名下。现杨白香租住在苏州市老阊门尚义桥西X号,谢水林下落不明,两人至今仍是夫妻关系。针对杨白香提出的2011年3月25日在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的谈话笔录、调解协议及诉讼时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上杨白香的签名问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确定上述谈话笔录、调解协议、授权委托书上杨白香的签名不是杨白香本人所签。以上事实有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文书、夏红峰与谢水林签订的“借款协议”、谢水林与杨白香的结婚登记证复印件、杨白香一家三口及周俊杰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2011)吴执字第997-1号民事裁定书和再审开庭笔录附卷佐证。再审中,夏红峰陈述谢水林因资金周转向其借钱,自2010年7月开始,每次借3万、4万、5万不等。因谢水林将房卡押于其处,故谢水林打电话过来借钱,其就派人送去,都是现金,讲好月息2分,利息由其派人去取,这19万借款中不包含利息。2010年12月初经统计谢水林共借了10多万,要求谢水林还款时,谢水林要求再借2万多,并承诺把租住的公有房屋买下后再卖掉来偿还借款,所以最后一笔借款2万多元是给谢水林支付购买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的款项,甚至该房最后三个月的租金也是其支付的。为此,夏红峰又向法院提供了购房人为谢水林的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发票一张,时间是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27521.31元,以及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和交付该房2010年9月至11月3个月房租286.5元的收据。杨白香对2010年12月30日借款协议上谢水林签名真实性及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房租收据、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早在7、8年前就搬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与谢水林分居,谢水林所借之款与其无关;购买公租房的钱是其给谢水林的,后被谢水林赌博输了,又向谢水林小姐姐借的,不是向夏红峰所借。杨白香为证明其与谢水林分居,提供了其于2011年4月租住苏州三香新村房屋交付租金的收条及房屋租赁合同。夏红峰认为该二份证据的时间,均是在借款发生之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杨白香自愿参加诉前人民调解并授权参加诉讼的依据不足,故据此作出的(2011)吴民调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但本案中夏红峰与谢水林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无证据证明为不合法之债,法律应予保护。现因谢水林确认事实收到款项并同意归还,故夏红峰要求谢水林归还该笔借款应予支持。又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之前,杨白香与谢水林至今还系夫妻关系,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夏红峰要求杨白香共同归还该笔债务,杨白香认为其对此债务不负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至今杨白香不能举证证明谢水林所负本案债务是夏红峰与谢水林明确约定为谢水林个人债务或夏红峰知道其与谢水林之间就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况且杨白香一边讲其与谢水林在7、8年前就分居,一边又讲购买直管公房的2万多元是其给谢水林的,后谢水林赌博输了,向谢水林小姐姐借的钱,杨白香的这些陈述与其主张也存在矛盾。因此,夏红峰要求杨白香共同归还借款之请求应予支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吴民再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1)吴民调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二、谢水林、杨白香归还夏红峰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已履行)。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谢水林负担(已履行)。再审司法鉴定费2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人民币2606元,由谢水林负担。杨白香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谢水林与夏红峰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谢水林与夏红峰涉嫌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枉法裁判,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办案速度惊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将平江区永林新村二区XX幢XXX室房屋执行回转给上诉人。夏红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水林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夏红峰与谢水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及其他凭证予以佐证,且出借人夏红峰与借款人谢水林对此均无异议,现无证据证明为不合法之债,故该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杨白香上诉认为其与谢水林早已分居,但至今俩人仍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杨白香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夏红峰与谢水林之间曾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谢水林的个人债务,或夏红峰知道杨白香与谢水林之间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杨白香在诉讼中陈述其与谢水林在2005年就分居了,但又陈述2011年购买直管公房的二万多元是其给谢水林的,后房款被谢水林赌博输了,又向谢水林小姐姐借的,杨白香的这些陈述与其主张相互矛盾。故杨白香主张夏红峰与谢水林之间的债务不是其与谢水林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夏红峰要求谢水林、杨白香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杨白香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再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