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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郭维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