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郭维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