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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荷梅与任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梅,任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张荷梅。委托代理人金志荣,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新城冠城国际东侧书香门第酒店17楼(冠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荷梅与被告任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荷梅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