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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梅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xx号,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梅xx号。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鹏翼审 判 员  徐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