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枣法执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武与陈家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陈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枣法执字第338–3号申请执行人赵武。被执行人陈家保(又名陈加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枣法熊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家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家保(或陈加保)的银行存款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执行员 吴兆学执行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