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