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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立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立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金文苹。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司因遗失招商银行东莞长安支行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3080005395176933,收款人为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80553.04元,出票人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出票行系招商银行东莞长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示催告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裕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李佩玲审判员  黄秀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