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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征诉被告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朱纯亚、贺保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征,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朱纯亚,贺保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陈征。委托代理人李卫富,孙好洁(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保禄。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纯亚。委托代理人贺辉、马战勋(实习),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保禄。本院受理原告陈征诉被告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朱纯亚、贺保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贺保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地在原阳县辖区,本案应移送至原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另一被告朱纯亚的居住地在金水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贺保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贺保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