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2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泰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强,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045-3号申请执行人:于凤强,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东镇铜关行政村于庄。被执行人: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莱阳执字第204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现因本案已执结,需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帐户内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举全委托执行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本院立案执行于凤强诉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冻结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帐户存款。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需解除银行帐户冻结。因执行不便,特此委托贵院代为执行,解除对山东泰谊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附:(2014)莱阳执字第2045-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各一份。联系人:李举全电话:0535-738617918561019316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