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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舒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舒枕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607604-4。法定代表人:涂雅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细军、徐俊兴,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枕梅,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舒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4853元,由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