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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王金定、庞永胜、马会英、李长德、马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王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负责人焦永恒,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金定,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马会英,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李长德,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马会花,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庞永胜,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工。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定、庞永胜、马会英、李长德、马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9067.11元,未执行标的为39067.1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定、庞永胜、马会英、李长德、马会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定、庞永胜、马会英、李长德、马会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