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车遵忠、李志美与高中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遵忠,李志美,高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车遵忠,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志美,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中田,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中田所有的鲁Q7XX**奔腾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