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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慧,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朱慧、岑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在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213号经营的魔方动漫室被关停后,将两组具有赌博功能的“龙王”型电子游戏机转移到二楼一闲置房内。2014年6月2日起,刘某利用该两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卜某、程某乙在游戏室为他人上、退分。2014年6月6日10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检查,并扣押两组游戏机。经认定,每组游戏机有十个操作基本单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卜某、严某甲、吴某、严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薛某、邵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刘某开设赌场前后只有四天,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没有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刘某家庭条件一般,有固定住所,其妻子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平时表现一般,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刘某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刘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其家庭情况、社会评价与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2组共20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