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黎颖思与陈家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颖思,陈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黎颖思,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家青,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黎颖思与被执行人陈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岩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家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家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家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家青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65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跃 进审 判 员 王 乔 金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