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秋芳名誉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秋芳,谢小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秋芳,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小铨,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国家博物馆藏品保管一部主任。再审申请人王秋芳因与被申请人谢小铨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秋芳申请再审称:(一)独任审判不合法,不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二)朝阳法院双桥法庭的审理过程极不规范。书记员的更换及审判员自己谈话,这种庭审过程不严肃,是违规办案。(三)本案以“公安机关确认”为前提条件的认定本身就属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四)天安门分局伪造办案程序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参与伪造的事实,将此事实认定为申请人诬陷被申请人罪名成立的依据,实在有违公正原则。(五)二审法官们连材料都不看,照抄一审判决书中不存在的内容,拿法律当儿戏。(六)二审法官没有全部参加庭审,没有认真阅卷。因此,判决也是非法和无效的。综上,请求撤销两审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项内容,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秋芳自2011年11月起,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帖,其中多处涉及谢小铨“借钱嫖娼不还”的内容,且王秋芳对上述内容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此,应当认定王秋芳实施上述侵害行为时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形成了对谢小铨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的损害后果,两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确定王秋芳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王秋芳申请再审之理由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秋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秋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