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润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黄润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蔡潮勇,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润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静仪,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润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为21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琦铭审判员 田 绘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书东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