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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1775原告兰蓉与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兰蓉,女,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任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蓉与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蓉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兰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