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鹏志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鹏志,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302号申请执行人宋鹏志,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宋鹏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宋鹏志支付案件款3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40000元,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宋鹏志发放案件款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宋鹏志在本院有另一案(2015)灞执字第00008号同时申请执行,向该案发放案件款20000元,本案尚有2800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西渠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