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单保林与魏继莲、刘克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1-1号原告:单保林。被告:魏继莲。被告:刘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保林诉被告魏继莲、刘克仁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