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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单保林与魏继莲、刘克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1-1号原告:单保林。被告:魏继莲。被告:刘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保林诉被告魏继莲、刘克仁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