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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陶眺龙与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正榜,陶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5号异议申请人钱正榜(原案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申请执行人陶眺龙(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眺龙与被执行人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钱正榜称,在陶眺龙诉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陶眺龙对钱正榜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债务,钱正榜向法院提起反诉,但法院并未受理。后钱正榜另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陶眺龙在本案的执行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其诉陶眺龙一案正在审理,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钱正榜以其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申请执行人陶眺龙相关款项为由,请求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少鹏审判员  李雅惠审判员  邓在闲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淑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