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江苏杰凯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杰凯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7号申请人江苏杰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林炜杰,江苏杰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向东,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99号。法定代表人卞敏,苏州建保圣达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