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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与蔡礼文财产损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继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36栋2门606房。法定代理人文继英,系王某甲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36栋2门606房。法定代理人文继英,系王某乙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凌虺仙,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36栋2门606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礼文。上诉人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与被上诉人蔡礼文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开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王仙果与文继英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取名王某甲,男孩取名王某乙,凌虺仙系王仙果的母亲。2013年2月5日中午1时许,蔡礼文将自己牌号为湘ALB9**长安小汽车停靠在本市开福区伍家岭活鱼村前的路口等客时,王仙果带着妻子及一对双胞胎儿女来到蔡礼文的车前,询问去九尾冲的车费,蔡礼文开价说15元。王仙果认为收费太贵与蔡礼文发生对骂和打斗,王仙果之妻见状将王仙果拉开后回家,蔡礼文担心王仙果回来会砸车,便将车开至附近旺角大酒店前的停车坪停下,手持一把折叠刀走路返回原处。王仙果被其妻劝告回家后,在厕所里给别人打电话,然后持一把银白色的折叠刀跑回现场,二话不说持刀朝蔡礼文刺去。蔡礼文亦持折叠刀迎上前朝王仙果刺去,双方发生对刺。对刺中,蔡礼文被王仙果持刀刺中左下肢、右上臂、左肋等处3刀,蔡礼文持刀刺中王仙果左胸、左肩、右上臂等处3刀,致王仙果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王仙果系他人以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压塞而死亡。经法医伤情鉴定,蔡礼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蔡礼文亲属赔偿王仙果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作为王仙果的法定继承人在蔡礼文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蔡礼文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50702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年11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蔡礼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蔡礼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14元(含已赔偿的20000元)。”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蔡礼文赔偿经济损失950702元。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根据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因蔡礼文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所判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要求增加赔偿无法律依据,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仅判决蔡礼文赔偿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丧葬费20014元,对于其他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并没有赔偿,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原审法院认为: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就王仙果被蔡礼文杀害而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而该民事赔偿范围、赔偿主体、侵权的事实和理由,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已在蔡礼文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且其诉讼主张经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依法作出了生效裁判。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不应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赔偿的情况下,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引发的赔偿问题另案起诉,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的再次诉讼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的起诉。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上诉称:蔡礼文虽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其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蔡礼文赔偿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795654.6元。本院认为: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因王仙果被杀已经对蔡礼文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该案经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故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文继英、王某甲、王某乙、凌虺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益民代理审判员  于 峰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