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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