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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曹焕然与王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曹焕然。被告王志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新华东街南侧凯达小区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焕然与被告王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焕然与被告王志杰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曹焕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焕然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曹焕然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焕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焕然承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