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学才与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才,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张学才,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开桦(特别授权),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阳关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56993586-3。法定代表人张远强,公司总经理。被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东森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7213509-0。负责人姚兴成,矿长。委托代理人杨道明(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代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才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学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学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