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被执行人:肇庆市人民电影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本院在执行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人民电影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人民电影院与案外人肇庆市城区电影公司共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南路26号1幢(“天南广场”)首层4卡商铺因另案本院执行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肇庆市人民电影院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17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