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雷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