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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刘婕、游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游德柱,刘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陈彦、曾玉珊,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德柱,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婕,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游德柱、刘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德柱、刘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游德柱、刘婕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上述合计910元,由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柳辉何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