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刘婕、游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游德柱,刘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陈彦、曾玉珊,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德柱,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婕,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游德柱、刘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德柱、刘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游德柱、刘婕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上述合计910元,由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柳辉何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