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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国良,谭亚珍,张家港市良盛电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电镀厂,张家港市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4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良。被执行人谭亚珍。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良盛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电镀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奚家村。投资人王国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法定代表人钱根良,该公司总经理。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张家港市良盛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盛电镀公司)、张家港市凤凰电镀厂(以下简称凤凰电镀厂)、王国良、谭亚珍、张家港市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明建筑材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国良、谭亚珍应归还国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4194元。良盛电镀公司、凤凰电镀厂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泰小贷公司对栋明建筑材料公司所有的超细磨粉机、三环中速微粉磨、粉碎机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王国良、谭亚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国泰小贷公司借款210万元。良盛电镀公司、凤凰电镀厂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栋明建筑材料公司以其所有的超细磨粉机、三环中速微粉磨、粉碎机提供抵押担保。因王国良、谭亚珍未及时归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良盛电镀公司的厂房、土地已经抵押且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国泰小贷公司对栋明建筑材料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依法查询其余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